事项名称 |
司法鉴定人执业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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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001200696J3210112023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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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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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0月11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准予登记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执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由鉴定机构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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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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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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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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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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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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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辽宁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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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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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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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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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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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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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本人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2、司法鉴定机构自愿解散或者停止执业的;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4、与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解除合同或者聘用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5、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6、本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7、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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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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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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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地市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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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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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webSite/repertory/index.do?type=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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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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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司法局窗口 市司法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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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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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61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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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622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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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司法公证法人:设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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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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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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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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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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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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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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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市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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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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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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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无需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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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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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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