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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743F200011502700101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2001年10月27日公布),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四)严格审批程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出具围填海必要性、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三)《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将项目用海材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四)《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三)国防建设项目;(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六)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受理机构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1、接到省政府公文处理单并明确由我厅开展研究办理的批示意见; 2、申报材料要件齐全; 3、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省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www.lnzwfw.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海域海岛处电话:024-62789166; 大厅窗口电话:024-83988551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其他
法人:其他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省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办理查询 辽宁政务服务网或电话咨询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3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第十四条:下列用海,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一)围海3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3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第十五条:下列用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一)围海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3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第十六条: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二)围海6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5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填海项目,指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造地、码头、堤坝等;(二)围海项目,指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港池、盐田、鱼池和修建海上人工构造物等;(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指海域增养殖场、浴场、海上游乐场等。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1、接到省政府公文处理单并明确由我厅开展研究办理的批示意见; 2、申报材料要件齐全; 3、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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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存在利益相关者的需提交解决方案和协议等有关材料
申请人自备
1.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2.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报省政府审批用海海域使用权审核管理规定》(辽自然资发〔2019〕67号)
8暂时无法提供.doc
2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
申请人自备
1.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2.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报省政府审批用海海域使用权审核管理规定》(辽自然资发〔2019〕67号)
7海域使用论证报告.jpg 7海域使用论证报告.jpg
3
省以下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用海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申请人自备
1.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2.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报省政府审批用海海域使用权审核管理规定》(辽自然资发〔2019〕67号)
3立项文件.jpg 3立项文件.jpg
4
海域使用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2.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报省政府审批用海海域使用权审核管理规定》(辽自然资发〔2019〕67号)
海域使用申请书(格式).docx 海域使用申请书(样表)及矢量数据要求.docx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公示 按照《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批准权的人名政府所属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使用海域的位置、面积、坐标、用途和期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及受理部门。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7个工作日
2 省政府审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七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2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XXX项目用海的批复.jpg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公示 海域海岛管理处
会审 海域海岛管理处
汇总 行政审批处
审核 海域海岛处
报批 海域海岛管理处
省政府审批 海域海岛处
办结 行政审批处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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