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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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001200346C321011606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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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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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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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危险废物暂存超过一年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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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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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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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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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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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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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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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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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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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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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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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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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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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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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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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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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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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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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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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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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265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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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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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环保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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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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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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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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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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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0421-265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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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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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按照危险废物审批机关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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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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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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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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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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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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