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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变更审核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903N200016414500004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受理机构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处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 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 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 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 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 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 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 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 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 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省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www.lnzwfw.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三楼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4-83988679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环保绿化
法人:农林牧渔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省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 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 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 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 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 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 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 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 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 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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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
申请人自备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
1
2000坐标系、shp或gdb格式的矢量数据
2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申请人自备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文)
1 审查意见.jpg
(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林地、林木权属情况及补偿情况,涉及使用国有林地的或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情况,途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现场查验情况,公示情况,查处情况等)。
3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申请人自备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文)
1 设计报告.doc
4
原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及变更批复文件
申请人自备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文)
1 变更批复.jpg
1.审批制项目:可研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2.核准制项目:核准批复。3.备案制项目:备案确认书或备案证明。4.批次用地项目: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5.涉矿类项目:采矿许可证、项目批准文件和滚动开采计划书。6. 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8.除批次用地项目、涉矿类项目外的上述其他建设项目,还需提供: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需要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文件。
5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自备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文)
1 营业执照.jpg
6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场查验表
申请人自备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文)
1 最新①使用林地申请表②现场查验表.doc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样表).doc
7
使用林地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文)
1 使用林地申请表.doc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样表).doc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1 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辽财非〔2016〕191号) 3-40元/平方米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四)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修改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图片2.png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联审 草原和湿地管理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
审核 行政审批处
批准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办结 行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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