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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保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并复印件及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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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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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 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3号)第六条 设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或者保安服务公司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业务,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申请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公安机关委托下放保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试行)》(辽公保〔2024〕1号)第二条 省公安厅委托各市、沈抚示范区公安局以及中国(辽宁)自贸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公安(分)局,具体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保安服务许可证项目变更审核(保安武装守护押运公司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审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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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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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 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3号)第六条 设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或者保安服务公司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业务,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申请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公安机关委托下放保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试行)》(辽公保〔2024〕1号)第二条 省公安厅委托各市、沈抚示范区公安局以及中国(辽宁)自贸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公安(分)局,具体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保安服务许可证项目变更审核(保安武装守护押运公司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审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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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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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 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3号)第六条 设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或者保安服务公司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业务,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申请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公安机关委托下放保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试行)》(辽公保〔2024〕1号)第二条 省公安厅委托各市、沈抚示范区公安局以及中国(辽宁)自贸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公安(分)局,具体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保安服务许可证项目变更审核(保安武装守护押运公司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审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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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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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 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3号)第六条 设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或者保安服务公司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业务,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申请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公安机关委托下放保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试行)》(辽公保〔2024〕1号)第二条 省公安厅委托各市、沈抚示范区公安局以及中国(辽宁)自贸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公安(分)局,具体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保安服务许可证项目变更审核(保安武装守护押运公司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审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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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变更、撤销)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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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 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3号)第六条 设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或者保安服务公司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业务,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申请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公安机关委托下放保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试行)》(辽公保〔2024〕1号)第二条 省公安厅委托各市、沈抚示范区公安局以及中国(辽宁)自贸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公安(分)局,具体实施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保安服务许可证项目变更审核(保安武装守护押运公司和外资保安服务公司审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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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变更、撤销)申请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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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变更、撤销)申请审批表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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