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商业保理公司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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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729078881H2211099190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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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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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归口监管。除新设审批和行政处罚外,各金融监管局可授权省级以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监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商业保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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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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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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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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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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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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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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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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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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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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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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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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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包括: a:注册资本金。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 b:股东。股东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 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须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2)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其他审慎性准入条件。 2. 其他法人股东应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以满足出资需要;近2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海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3. 其他社会组织为出资人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 4. 自然人为出资人的,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无任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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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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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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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地市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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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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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www.ln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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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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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9号 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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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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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4-86914380 024-8398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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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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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设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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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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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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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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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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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024-86909316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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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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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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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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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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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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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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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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