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爆破等活动新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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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MB085492XM3210164162001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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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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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5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25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防火期内,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进入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应当事前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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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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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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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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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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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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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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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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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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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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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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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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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符合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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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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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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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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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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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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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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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政务服务中心 林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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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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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查询电话:0421-2910441;收信及窗口咨询地址:辽宁省朝阳市政务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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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421-291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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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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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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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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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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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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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查询电话:0421-2919044;收信及窗口咨询地址:辽宁省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府服务网http://zwfw.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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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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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根据森林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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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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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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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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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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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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