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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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738795399J3210125059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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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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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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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危险化学品企业新、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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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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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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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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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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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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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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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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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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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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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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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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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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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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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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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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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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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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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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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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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电话咨询:朝阳市应急管理局营商环境科0421-2656809;窗口咨询: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政务服务中心2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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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电话:0421-2899019;邮箱:263141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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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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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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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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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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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https://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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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电话查询:朝阳市应急管理局营商环境科0421-2656809;窗口查询: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行政审批服务中心2楼应急管理局窗口;网站查询:朝阳市政务服务网:https://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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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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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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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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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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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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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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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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