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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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MB0T993776321201492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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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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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用工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按规定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当地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等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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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适用企业为职工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或因其他原因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人员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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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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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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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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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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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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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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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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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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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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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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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参保职工管理单位因各种原因发生改变,如签订合同、解除合同、死亡、退休等情况时,需办理新参、续保、停保、多条参保信息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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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特殊人群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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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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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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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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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ggfw.lnrc.com.cn/ehrss/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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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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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大街三段112号 劳动大厦三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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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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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638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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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63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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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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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数据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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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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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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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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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大厅窗口或拨打024-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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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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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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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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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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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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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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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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