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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794P200011805800001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受理机构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省初审省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www.lnzwfw.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15号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4-23413320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其他
法人:交通运输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省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10月1日交通部令第3号)第六条: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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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容缺受理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辽职转发[2021]1号)
1 1
2
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1 1 申报单位提供2.doc 申报单位提供2.doc
3
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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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1 1 申报单位提供2.doc 申报单位提供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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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验收报告
政府部门核发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1 1 申报单位提供2.doc 申报单位提供2.doc
6
档案、环保单项验收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1 1 申报单位提供2.doc 申报单位提供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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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政府部门核发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1 1 申报单位提供1.doc 申报单位提供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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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政府部门核发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1 1 申报单位提供2.doc 申报单位提供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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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申请人自备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1 1 申报单位提供1.doc 申报单位提供1.doc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现场勘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工程审查专家或咨询机构 90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文1.jpg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批处
现场勘察 公路处
审核 公路处
批准 公路水运处
办结 行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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