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事项编码 |
112113240012074333400011901600001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适用范围 |
拟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受理机构 |
喀左县水利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决定机构 |
喀左县水利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申请条件 |
"《辽宁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灌溉耕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 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修订)
第二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国家所有和有国家投资但依法确定给集体所有的灌溉水源、灌排设施,以及人为造成灌溉水源、灌排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含水量减少、水位降低、水质污染等)的行为"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qhCode=kzx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大城子街道青年街77号 政务服务中心B座,六楼综合受理窗口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电话咨询0421-4892416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水务气象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公示 |
大厅公示,中国喀左网站公示
|
办理查询 |
电话查询0421- 4892416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权限划分 |
根据《辽宁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灌溉耕地管理办法》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灌溉耕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的管理单位或者乡(含镇,下同)水利站提出申请,由管理单位或者乡水利站报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占用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占用灌溉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占用灌溉耕地的,必须事先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签署意见;占用的灌溉耕地有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不支持网上提交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