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司法鉴定人执业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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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100230L2000112014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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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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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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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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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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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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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司法厅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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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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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辽宁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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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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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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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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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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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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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本人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2、司法鉴定机构自愿解散或者停止执业的;
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4、与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解除合同或者聘用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5、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6、本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7、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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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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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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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地市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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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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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www.ln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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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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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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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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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4—8398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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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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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司法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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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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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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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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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司法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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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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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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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市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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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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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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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无需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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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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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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