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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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22318816376D4000131004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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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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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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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申请办理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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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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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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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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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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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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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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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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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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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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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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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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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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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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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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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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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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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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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向阳街53号 便民服务大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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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国家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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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建平县向阳街53号南门营商环境建设局三楼受理窗口,咨询电话:0421-7814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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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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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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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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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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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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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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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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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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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新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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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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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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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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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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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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