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前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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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MB1656343L3210122033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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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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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八条第一项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范性文件】《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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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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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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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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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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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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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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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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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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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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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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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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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登记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2.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行政部门职能权限;
3.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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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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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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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省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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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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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www.ln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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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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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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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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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85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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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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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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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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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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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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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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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辽宁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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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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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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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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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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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现场受理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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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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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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