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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事项编码 112113210012041520400011500500001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县级
受理机构 朝阳县自然资源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县自然资源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不需要联办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0.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政务服务中心 3楼4号窗口 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电话咨询0421-8995606 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咨询0421-8995602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公用事业
法人:国土规划建设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县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办理查询 0421-8995606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0.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0.5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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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申请表和项目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请示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 1 朝阳县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申请表(空表).docx 朝阳县建设用地处置申请表模板.png
2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办理,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 1 营业执照.pdf
3
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 1 核准文件.pdf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 1
5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镇)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的认定意见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 1
6
土地权属情况材料(拟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属于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及补偿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无争议)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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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定规划线及确认权属界线的1:500或1:1000地形图;宗地图,坐标点电子版(txt格式)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 1 勘测定界图.pdf
8
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1 1 告知承诺书.docx 告知承诺书.docx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占地批复.pdf
无救济途径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审查 审批股
审批 审批股
办结发证 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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