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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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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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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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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
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申请表和项目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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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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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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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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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申请表(空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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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建设用地处置申请表模板.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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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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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委托办理,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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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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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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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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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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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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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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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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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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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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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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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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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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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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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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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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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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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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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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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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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镇)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的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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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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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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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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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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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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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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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土地权属情况材料(拟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属于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及补偿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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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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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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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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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规划线及确认权属界线的1:500或1:1000地形图;宗地图,坐标点电子版(txt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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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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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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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测定界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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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
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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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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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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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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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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