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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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22001205243D4000164155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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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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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规章】:《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3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一)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70公顷以下5公顷以上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5公顷以下1公顷以上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1公顷以下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委托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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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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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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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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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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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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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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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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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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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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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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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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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符合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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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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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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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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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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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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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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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政务服务大厅 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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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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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0421-781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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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建平县营商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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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农林牧渔, 准营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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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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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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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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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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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朝阳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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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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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办理市属范围内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5公顷以上(含5公顷)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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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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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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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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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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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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