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小餐饮经营许可变更主体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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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22318816376D42101310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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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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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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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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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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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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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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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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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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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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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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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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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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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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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保持环境整洁,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与卫生间有效隔离;
(二)具有提供餐饮服务所需的冷藏、通风、防蝇、防虫、防鼠、防尘、消毒、洗涤等设备或者设施,以及存放废弃物等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合理划分区域,能有效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不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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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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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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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乡镇(街道)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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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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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www.ln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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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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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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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国家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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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王晓伟 红山所所长 0421-7832600
王永贵 叶柏寿所所长 0421-7861060
高凯 万寿所所长 13130839699
赵志军 小塘所所长 13304211819
杜兴辉 榆树林子所所长 15042179399
李吉卓 奎德素所所长 13470231595
高秀 喀喇沁所所长 15754213931
唐伟 建平所所长 13842183315
王新夫 马场所所长 15184209254
林洪源 黑水所所长 13052649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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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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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就业创业, 准营准办法人:准营准办,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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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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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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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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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s://www.ln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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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https://www.ln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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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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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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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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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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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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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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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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