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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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22318816376D421107204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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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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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2011年5月4日颁布)
第十一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在收到下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评价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
对死亡病例,事件发生地和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均应当及时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将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三十九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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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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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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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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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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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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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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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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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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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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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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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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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关于加强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38号) 四、各地药物滥用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中心要求定期报送本辖区药物滥用监测登记表,定期向当地政府禁毒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辖区药物滥用情况,作好本地区药物滥用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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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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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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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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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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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www.adrs.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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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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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向阳街53号 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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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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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78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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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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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医疗卫生法人: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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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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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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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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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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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0421-78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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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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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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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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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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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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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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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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