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取水许可审批(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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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240012074333400011900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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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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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2002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2017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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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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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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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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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喀左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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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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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喀左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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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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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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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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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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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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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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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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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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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省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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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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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qhCode=k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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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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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大城子街道青年街77号 政务服务中心B座 B座六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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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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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489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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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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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水务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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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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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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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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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qhCode=k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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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0421-489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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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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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7年1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2009年7月11日修订)
第八条:
1.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省管水库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
(三)日平均取老哈河、鸭绿江、浑江、艾河、青龙河、辽河、东辽河、西辽河、柳河、绕阳河、清河、柴河、浑河、太子河、大辽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电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
(四)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
(五)跨市取水。
以上取水中,《水利部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的国家审批权限除外。
2.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市管水库以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
(二)日平均取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河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三)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
(四)跨县取水和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3.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省级和市级审批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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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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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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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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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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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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