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秉承“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培育志愿服务文化,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志愿服务工作要求
1.志愿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7:00
2.志愿服务任务:
一是对前来办事的群众给予引导、帮助;
二是劝导制止不文明行为;
三是现场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便民服务;
四是做好值班台面卫生保洁工作;
五是认真及时记录值班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二、志愿服务行为规范
1、志愿者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维护志愿者形象。
2、秉持志愿者精神,不怕苦,不抱怨,尽己所能完成服务工作。
3、团结协作,志愿者成员间注意相互理解,多交流沟通,共同完成职责。
4、遵守志愿者团队内部纪律,服从安排和调配。
5、热诚服务,细心讲解,耐心回答。在语言交流上不能确定和所理解语义的准确性时,不能随意回答,应该尽可能的进一步交流确认或求助语言翻译。
6、坚守岗位,不得在服务时间内出现扎堆聊天、打瞌睡、吃零食、打扑克、擅自离岗听音乐、长时间私人通话或短信交流等与志愿服务无关的行为。
7、工作期间禁止饮用酒精类饮品,禁止吸烟。
8、请保持周边卫生整洁。
9、严禁将志愿者服装、帽子、胸牌等转借他人。
10、尊重服务对象和志愿者团队成员,不得随意泄露服务对象和其他志愿者的隐私。
11、积极思考,对志愿服务提出有效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