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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营商环境诉求渠道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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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02 15:36:00.0 阅读次数:2372 发布人: 一体化超级管理员

涉企营商环境诉求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诉求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未依法依规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或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其网络平台,以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提出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诉求。

一、诉求方式

1.平台受理方式。企业可通过拨打12345热线电话,向平台提出诉求。

2.网络受理方式。企业可通过朝阳政务服务网“统一咨询投诉”入口,选择“企业投诉平台”线上提出诉求。

3.信函受理方式。企业可通过信函等方式提出诉求。通讯地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朝阳市数据局。联系电话:0421-2650007

二、信函受理方式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诉求材料(所有页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代理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证据目录》及相对应的证据(所有证据材料每页加盖公章);

6.承诺书(承诺所有材料均为诉求人提供,真实有效,并承担法律责任,加盖公章)。

7.须递交、邮寄纸质版(地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朝阳市数据局营商环境投诉督办科,2650007),盖章扫描版传邮箱(tsdb2639506@163.com)预审。

三、办理时限

市级诉求办理主管部门受理投诉问题后,2个工作日内将诉求问题交下级诉求办理主管部门或同级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接到诉求工单后,应当依法履职,及时联系诉求人了解具体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诉求人和诉求主管部门反馈办理情况。

1.咨询、求助、建议类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阶段性答复意见,15个工作日内反馈最终办结意见;

2.举报、投诉类问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核实情况或初步办理意见,6个月内办结;

3.承办单位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诉求,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诉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对情况复杂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反馈的诉求,应提出延期申请,同一诉求延期申请不超过2次,累计不超过40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对办理时限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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