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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领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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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6-02 15:11:00.0 阅读次数:1516 发布人: 一体化超级管理员

专卖领域“微权力”公示目录

序号

重点领域

职权/职责事项

事项内容

类别

重点环节

1

专卖管理

行政许可

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条件的办证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得设置“预勘验”“预审查”等非法定程序,不得以“拒收”“劝退”等方式拒绝或变相拒绝受理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

3.申请材料审核工作,对受理的材料要严格审查,收到特殊材料,执法人员需要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或登录先关网站,核查提供材料的合法性。

4. 所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均严格执行排队轮候制度,除不受总量指导数限制的情形外,各类申请一律按照《朝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轮候办理实施细则》规范排队轮候。

2

实地

核查

1.专卖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核查,不得擅自改变"合法可步行距离"的基础测量标准,不得随意放宽测量标准或人为调整测量结果,确保实地核查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2.专卖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以及本辖区合理布局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工作流程和服务指南,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受理、审查、审批和发证工作;严禁未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未按规定程序受理申请或未出具不予受理书面凭证,严禁违反合理布局的数量限制或距离限制规定办理零售许可证,严禁违反测量标准等实地核查要求变通办理零售许可证。

许可证新办、延续

1、在办理许可证新办或许可证延续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2、专卖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许可审批权力,不得违规为亲友及其他关系人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向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申请人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准运证,不得对符合相关资质的证件申请不予受理发放,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准运证等。

3、严格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审批机关审批延续申请,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专卖人员严格执行许可按期办结要求,不得出现超期办理的情况。

许可证后续监管

严格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不得随意更改延续年限。

3

专卖管理

行政处罚

调查

取证

1.全面调查案件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案件事实,包庇、袒护违法行为人。专卖管理人员应当规范调查取证行为,保证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不得伪造、篡改、隐匿证据,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文书。

2.如实提取当事人是否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证据,不得以合伙、入股、合作等理由认定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改变违法行为性质认定。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现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未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不得对涉嫌违法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不得超出批准范围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专卖管理人员应当规范制作、使用执法文书,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不得伪造或者违反规定开具、使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案件文书。

4.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全程着执法制服,使用规范执法用语,并保持全过程录音录像;影像资料须妥善保存于指定位置以备复查,严禁越权执法行为。

5.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4

专卖管理

案卷制作

在案卷制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的各项要求,统一执法文书基本格式,并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2023版)操作指南》的制作标准和应用规范进行案卷制作,不得擅自修改案卷格式

定性

处罚

1.严格执行“首违不罚”“轻微违法不罚”制度,不得违反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2.不得在未取得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的证据或者未查清进货价格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严格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4. 严格按照《辽宁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的裁量权标准执行处罚,严禁擅自提高处罚标准。

5

专卖管理

其他

1.严格按照举报费管理制度提取、支付举报奖励费用,不得出现代领、冒领、套取举报奖励费用。

2.不得在罚没物品销毁时擅自占用、盗取、替换罚没物品。

3.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涉案物品的登记和保管工作,建立物品出入库台帐,定期盘点,确保帐物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擅自处理罚没财物或即将销毁的涉案财物。 严格执行涉案卷烟库存管理制度,设立专职库房管理员并严格实行管办分离,统一台账格式标准,准确、全面反映涉案卷烟出入库情况,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全过程,做到账实相符。

4. 严格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5. 专卖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行政处罚,不得私自设立处罚项目,不得私自收取或者违反规定代收代缴案件罚没款。

6. 专卖人员不得为亲友及其他关系人伪造、篡改、调换证据材料或检查记录等案件文书,不得隐匿、销毁案件卷宗,不得随意变更处罚性质,不得随意改变案件处罚标准。

7. 专卖管理人员在依法查处涉烟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徇私舞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 专卖管理人员不得实施、参与、包庇、掩护烟草专卖品及电子烟、茶烟等类烟产品的制假贩私违法行为,不得实施、参与、包庇、掩护套购倒卖卷烟行为。

9. 专卖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卖管理信息化系统操作规则,如实、规范上报案件信息,完整准确抄录卷烟条码,严禁拆分案件。

10. 专卖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法定权限执法。开展市场检查时,不得对非经营性场所进行检查。在有真实且充分的证据证明非经营性场所涉嫌违法确需检查的情况下,及时通报有执法权限的执法机关并配合其进行执法检查。

11. 专卖管理人员应当拒绝收取管理(服务)对象礼金、财物,拒绝接受宴请。特殊情况下收到礼金、财物或接受宴请的,应当及时如数退还或照价返还,无法退还、返还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上交礼金、财物。

12. 专卖管理人员不得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向监管对象借钱借物、推销商品或直接索要钱财,不得以投资、参股、合伙等形式直接或间接获利。

13. 专卖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监管(服务)对象,保障监管(服务)对象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14. 专卖管理人员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示公开。

15. 专卖管理人员应当自觉维护烟草专卖管理队伍执法形象,在你说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不得酒后执法或驾驶机动车,不得在执法活动以外使用执法证件、执法车辆、执法装备或者转借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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