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按照举报费管理制度提取、支付举报奖励费用,不得出现代领、冒领、套取举报奖励费用。 2.不得在罚没物品销毁时擅自占用、盗取、替换罚没物品。 3.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涉案物品的登记和保管工作,建立物品出入库台帐,定期盘点,确保帐物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擅自处理罚没财物或即将销毁的涉案财物。 严格执行涉案卷烟库存管理制度,设立专职库房管理员并严格实行管办分离,统一台账格式标准,准确、全面反映涉案卷烟出入库情况,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全过程,做到账实相符。 4. 严格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5. 专卖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行政处罚,不得私自设立处罚项目,不得私自收取或者违反规定代收代缴案件罚没款。 6. 专卖人员不得为亲友及其他关系人伪造、篡改、调换证据材料或检查记录等案件文书,不得隐匿、销毁案件卷宗,不得随意变更处罚性质,不得随意改变案件处罚标准。 7. 专卖管理人员在依法查处涉烟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徇私舞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 专卖管理人员不得实施、参与、包庇、掩护烟草专卖品及电子烟、茶烟等类烟产品的制假贩私违法行为,不得实施、参与、包庇、掩护套购倒卖卷烟行为。 9. 专卖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卖管理信息化系统操作规则,如实、规范上报案件信息,完整准确抄录卷烟条码,严禁拆分案件。 10. 专卖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法定权限执法。开展市场检查时,不得对非经营性场所进行检查。在有真实且充分的证据证明非经营性场所涉嫌违法确需检查的情况下,及时通报有执法权限的执法机关并配合其进行执法检查。 11. 专卖管理人员应当拒绝收取管理(服务)对象礼金、财物,拒绝接受宴请。特殊情况下收到礼金、财物或接受宴请的,应当及时如数退还或照价返还,无法退还、返还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上交礼金、财物。 12. 专卖管理人员不得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向监管对象借钱借物、推销商品或直接索要钱财,不得以投资、参股、合伙等形式直接或间接获利。 13. 专卖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监管(服务)对象,保障监管(服务)对象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14. 专卖管理人员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示公开。 15. 专卖管理人员应当自觉维护烟草专卖管理队伍执法形象,在你说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不得酒后执法或驾驶机动车,不得在执法活动以外使用执法证件、执法车辆、执法装备或者转借他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