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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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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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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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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1 |
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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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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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宣传导向安全隐患的问题。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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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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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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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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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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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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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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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〇
变更事项相关支撑材料(变更决议、任免决议、企业章程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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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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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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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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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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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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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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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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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格类填写电子版后正反面双面打印,除签字部分外不允许手写,签字需黑色碳素笔签写。内容完整无丢落项,对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章。
2.复印件类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3.申请人需对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需清晰、准确,内容需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证照分离(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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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〇
旧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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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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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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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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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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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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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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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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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格类填写电子版后正反面双面打印,除签字部分外不允许手写,签字需黑色碳素笔签写。内容完整无丢落项,对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章。
2.复印件类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3.申请人需对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需清晰、准确,内容需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证照分离(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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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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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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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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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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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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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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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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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格类填写电子版后正反面双面打印,除签字部分外不允许手写,签字需黑色碳素笔签写。内容完整无丢落项,对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章。
2.复印件类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3.申请人需对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需清晰、准确,内容需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此要件可实现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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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〇
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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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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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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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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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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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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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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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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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格类填写电子版后正反面双面打印,除签字部分外不允许手写,签字需黑色碳素笔签写。内容完整无丢落项,对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章。
2.复印件类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3.申请人需对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需清晰、准确,内容需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此要件可实行容缺受理。此要件可实行告知承诺。证照分离(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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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辽宁省印刷企业事项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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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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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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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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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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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印刷企业变更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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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印刷企业变更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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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格类填写电子版后正反面双面打印,除签字部分外不允许手写,签字需黑色碳素笔签写。内容完整无丢落项,对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章。
2.复印件类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3.申请人需对填写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需清晰、准确,内容需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备注:申请人办理该事项需一并具备:1)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拥有印刷设备的发票及清单)。2)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制度需上墙)
(备注内容现场勘验核查是否具备,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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