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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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MB1582516X321011707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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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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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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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市本级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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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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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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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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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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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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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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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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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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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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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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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申报书》内容齐全、完整(属于轻微修缮的可以《历史建筑轻微修缮申请表》代替)。
(2)已提交房屋产权属证明材料。
(3)《建设项目对历史建筑影响评估报告》内容齐全、完整(属于轻微修缮的可不提供)。
(4)已提交设计方案及相关设计说明(属于轻微修缮的可以修缮意向说明代替)。
(5)已提交施工计划及施工方案,质量要求及安全措施,包括施工周期内人员、物料组织等(属于轻微修缮的可不提供)。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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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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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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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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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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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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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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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住建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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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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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265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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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362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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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国土规划建设, 档案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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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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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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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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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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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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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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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市级:重点区域范围内的历史建筑 区(县、市)级:非重点区域内的历史建筑所在区(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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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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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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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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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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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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