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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事项编码 11211300MB1582516X321011707100001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适用范围 市本级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的建设项目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申报书》内容齐全、完整(属于轻微修缮的可以《历史建筑轻微修缮申请表》代替)。 (2)已提交房屋产权属证明材料。 (3)《建设项目对历史建筑影响评估报告》内容齐全、完整(属于轻微修缮的可不提供)。 (4)已提交设计方案及相关设计说明(属于轻微修缮的可以修缮意向说明代替)。 (5)已提交施工计划及施工方案,质量要求及安全措施,包括施工周期内人员、物料组织等(属于轻微修缮的可不提供)。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chaoyang.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住建局窗口 工作时间 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2657118 监督投诉渠道 0421-3625801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其他
法人:国土规划建设, 档案文物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市级:重点区域范围内的历史建筑 区(县、市)级:非重点区域内的历史建筑所在区(县、市)“
承诺时限 即办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申报书》内容齐全、完整(属于轻微修缮的可以《历史建筑轻微修缮申请表》代替)。 (2)已提交房屋产权属证明材料。 (3)《建设项目对历史建筑影响评估报告》内容齐全、完整(属于轻微修缮的可不提供)。 (4)已提交设计方案及相关设计说明(属于轻微修缮的可以修缮意向说明代替)。 (5)已提交施工计划及施工方案,质量要求及安全措施,包括施工周期内人员、物料组织等(属于轻微修缮的可不提供)。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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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申报书,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历史建筑所有权情况说明或有效房屋产权属证明,开展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必要性说明(属于轻微修缮的可以《历史建筑轻微修缮申请表》代替)
申请人自备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 1 历史建筑修缮项目申请表.png 历史建筑修缮项目申请表.png
2
设计方案及相关设计说明(属于轻微修缮的可以修缮意向说明代替)或施工计划及施工方案,质量要求及安全措施,包括施工周期内人员、物料组织等(属于轻微修缮的可不提供)
申请人自备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1 历史建筑修缮项目申请表.png 历史建筑修缮项目申请表.png
3
建设项目对历史建筑影响评估报告(属于轻微修缮的可以修缮意向说明代替)
申请人自备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1 1
4
文物部门意见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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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部门意见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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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出具建筑图纸 1.《城乡规划法》2.《建筑法》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机构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第三项第2条 与项目规模及委托方要求密切有关,中间沟通时间无法量化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邮递申请人,自行下载电子 工程规划许可证.PDF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是否需要文物部门意见 需要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行政审科
听证 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处
公示 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处
技术审查(专家评审) 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处
办结 营商科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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