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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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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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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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1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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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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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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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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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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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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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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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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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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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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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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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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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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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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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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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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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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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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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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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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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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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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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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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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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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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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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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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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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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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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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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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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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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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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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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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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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委托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法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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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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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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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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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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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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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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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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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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