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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资质延续
事项编码 11211300MB1582516X321011704600102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适用范围 全市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无联办机构
申请条件 企业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且申请材料齐全。具体要求详见住建部相关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主要包括:取消部分资质承担工程限制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主要包括:调整净资产指标考核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主要包括:调整人员和建筑面积考核指标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主要包括:简化资质证书、人员证书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主要包括:取消最低等级资质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主要包括:停止三级资质审批等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主要包括:调整二级资质考核指标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主要包括:恢复一级资质注册人员考核标准,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主要包括: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等内容)。
禁止性要求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朝阳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住建窗口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21-2657118 窗口咨询地址: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建局窗口 监督投诉渠道 0421-2656636
审批对象及领域 法人:资质认证
定期检验及依据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zjj.chaoyang.gov.cn/
办理查询 咨询电话:0421-2657118 窗口咨询地址: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建局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办理市本级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企业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且申请材料齐全。具体要求详见住建部相关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主要包括:取消部分资质承担工程限制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主要包括:调整净资产指标考核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主要包括:调整人员和建筑面积考核指标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主要包括:简化资质证书、人员证书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主要包括:取消最低等级资质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主要包括:停止三级资质审批等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主要包括:调整二级资质考核指标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主要包括:恢复一级资质注册人员考核标准,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主要包括: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等内容)。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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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容缺受理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辽宁省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1 1 容缺受理承诺书.docx
2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1 1
无备注
3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申请人自备
符合相关法律依据
1 1
无备注
4
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人自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1 1
无备注
5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
申请人自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1 1
无备注
6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申请人自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1 1
无备注
7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1 1
无备注
8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1 1
无备注
9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
申请人自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1 1
无备注
10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1 1
无备注
11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申请人自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1 1
无备注
12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申请人自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1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doc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doc
无备注
1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1 1
无备注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无特殊环节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订) 第十一条第三款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第67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级资质核定下放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无承诺办理时限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审批通过后制证盖章,通知申请人领取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jpg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无常见问题不需要解答 无常见问题不需要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宁沐橙建筑有限公司 2026-01-08 15:16:44.264 2026-01-08 15:16:44.264 2026-01-09 16:35:21.323 发证
*宁金达电力有限公司 2026-01-07 10:38:54.121 2026-01-07 10:38:54.121 2026-01-08 15:00:45.058 发证
*阳中曦建设有限公司 2026-01-07 10:38:34.59 2026-01-07 10:38:34.591 2026-01-08 15:02:02.597 发证
*宁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6-01-07 10:37:43.151 2026-01-07 10:37:43.151 2026-01-08 15:03:05.863 发证
*宁品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2026-01-07 10:36:56.109 2026-01-07 10:36:56.109 2026-01-08 15:04:02.74 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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