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供水报装
|
| 事项编码 |
9121130012316068873212017267000A0
|
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审批依据 |
【规章】《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供水单位应当参与设计方案制定。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其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可以自行决定将设施运行维护委托给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每年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不少于一次,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计量设备优先采用智能远传设备;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进行更新改造。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用户与供水单位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持有异议的,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结算水表可继续使用,检测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及时更换,并承担相应责任。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因供水单位未及时维修、更换造成水表计量数增加或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供水单位负担有关水费。
第十五条 市、县政府应当划定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安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五)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质;(六)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的活动。因城市建设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应当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供水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本级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供水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 市政消防用水设施应当加装计量器具,由供水单位负责建设、安装和维修,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消防设施实行专用,除用于消防和应急抢险救援以外,不得擅自使用。
|
| 适用范围 |
申请供水报装的企业和自然人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机构性质 |
授权组织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是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材料齐全。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fw.chaoyang.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2楼B06窗口
|
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
| 联系电话 |
96655
|
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公用事业, 其他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无
|
| 办理查询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权限划分 |
法定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