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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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MB195728583212036006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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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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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规章】《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第六条 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部分问题的指导意见》(辽医保发〔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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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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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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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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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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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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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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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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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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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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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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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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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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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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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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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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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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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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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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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大街三段112号劳动大厦五楼 医保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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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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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劳动大厦五楼朝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421-263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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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电话:0421-27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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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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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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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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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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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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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咨询电话:0421-263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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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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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市本级,双塔区,龙城区在市本级经办办理。各县市在县经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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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6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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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6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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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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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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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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