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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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MB1582516X3000117050000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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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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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 -12-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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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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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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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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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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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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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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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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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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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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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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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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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2001年8月15日修正)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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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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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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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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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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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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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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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2楼住建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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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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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21-2657118;收信地址: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咨询地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建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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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咨询电话:0421-2657118;收信地址: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咨询地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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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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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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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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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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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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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0421-265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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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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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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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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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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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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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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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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