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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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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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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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1 |
容缺受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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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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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签署 《容缺受理承诺书》。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承诺书须本人签名 (含电子签名 )。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或由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含电子印章)。 委托办理容缺受理业务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明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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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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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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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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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承诺书(空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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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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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需真实反映申请人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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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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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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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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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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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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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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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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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报告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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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真实反映申请单位相关信息。可行性报告无空白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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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使用的台名、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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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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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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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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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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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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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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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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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真实反映申请单位相关信息。拟使用的台名、呼号无空白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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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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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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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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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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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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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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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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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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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真实反映申请单位相关信息。需申请人自备,无空白表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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