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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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22001205243D400016412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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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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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至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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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辽西林场
辽宁省干旱地区造林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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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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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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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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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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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建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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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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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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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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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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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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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1)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由享有合法经营权的国有林业企业提交采伐申请。
(2)符合林木采伐的规定和技术规程,并提交编制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3)具有所需采伐方式的相应采伐限额。
(4)不属于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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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限额不够,采伐设计不合格,林权证原件复印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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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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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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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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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www.zwfw.zgcy.gov.cn/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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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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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红山街道京沈路三段181号农业大厦 51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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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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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291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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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78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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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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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林木采伐监督报告单,林木采伐验收单,迹地更新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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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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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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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zgcy.gov.cn/webSite/index.do?qhCode=jpx&g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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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电话0421-291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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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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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市审核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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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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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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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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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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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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