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国人护照报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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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001200688P3210763006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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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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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六局关于启用新的“护照报失证明”的通知》(公境外〔1997〕538号)一、自文到之日起,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外国人护照报失时,一律启用新的“护照报失证明”(式样附后,各地自行印制)。“护照报失证明”由地、市以上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新的“护照报失证明”有效期限为30天,对超过时效仍未申领新护照的外国人按非法居留处罚(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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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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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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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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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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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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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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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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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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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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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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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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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外籍人员丢失护照,需在朝阳市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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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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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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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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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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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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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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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大街3段60号 一层办事大厅 出入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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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六(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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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61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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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0421-261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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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证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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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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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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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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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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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0421-261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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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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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公安部六局关于启用新的“护照报失证明”的通知》(公境外[1997]538号) 一自文到之日起,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外国人护照报失时,一律启用新的“护照报失证明”(式样附后,各地自行印制)。“护照报失证明”由地、市以上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新的“护照报失证明”有效期限为30天,对超过时效仍未申领新护照的外国人按非法居留处罚(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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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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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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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不支持网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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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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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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