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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申请变更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登记项目(包括传播范围、节目类别、传播方式等)
事项编码 11211300MB1656343L3210132047001A3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发布根据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48项:取消省级广电部门实施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初审)”,申请人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s://zwfw.chaoyang.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2860978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421-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法人:准营准办, 文体教育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省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变更后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申请变更)
申请人自备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
2
变更后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申请变更)
申请人自备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
3
项目变更申请报告(申请变更)
申请人自备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24.0.jpg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办结 行政审批处
批准 局领导
验收核准 网络视听和媒体融合发展处
审核 网络视听和媒体融合发展处
受理 行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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