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规章】:《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3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五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占用: (一)10公顷以上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10公顷以下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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