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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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MB0W1835743210131043005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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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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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规章】《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附件二十四、省工商局(8项)附件三十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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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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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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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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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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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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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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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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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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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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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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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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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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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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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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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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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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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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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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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A01市场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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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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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 0421-26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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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电话: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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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设立变更法人:准营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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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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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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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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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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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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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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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法定县本级初审,县本级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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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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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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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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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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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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