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复退转(含异地)军人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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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82001206529342107091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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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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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一、复员、专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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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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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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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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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凌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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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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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凌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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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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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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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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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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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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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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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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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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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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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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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zg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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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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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 东城街道牛河梁大街69号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综合受理区公安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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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假日除外)
冬季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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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东城街道牛河梁大街6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台,0421-692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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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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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户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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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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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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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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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zg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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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0421-2929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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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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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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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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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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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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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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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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