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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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3MB1N335507421111600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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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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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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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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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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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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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龙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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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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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龙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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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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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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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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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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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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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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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1)不属于备案范畴的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书面凭证;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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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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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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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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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1.202.247.210/SDHJYJ/action/page/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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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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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龙城大街168号矿联网大厦-龙城区政务服务大厅(科技大厦后身、太平洋电梯东侧) 一楼30号综合窗口(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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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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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7108217 龙城区龙城大街168号矿联网大厦-龙城区政务服务大厅(科技大厦后身、太平洋电梯东侧)一楼30号综合窗口(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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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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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环保绿化法人:环保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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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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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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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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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办理情况在龙城区政务服务网公告: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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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电话查询:0421-7108217 ; 网站查询:龙城区政务服务网公告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现场查询: 龙城区龙城大街168号矿联网大厦-龙城区政务服务大厅(科技大厦后身、太平洋电梯东侧)一楼30号综合窗口(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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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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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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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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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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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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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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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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