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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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MB0W1835743210131046000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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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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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附件1第141项:食品添加剂许可(部分大型高风险企业除外)下放至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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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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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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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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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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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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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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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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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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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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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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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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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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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已全部下放至各县(市)区,其中五个县在行政审批局,两个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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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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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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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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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wsdj.lnzwfw.gov.cn/pre_security_token?itemurl=de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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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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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A01市场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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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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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702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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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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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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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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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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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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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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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0421-702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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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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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全部下发到7个县(市)区局,市局只按省局要求进行有关情况网上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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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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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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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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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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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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