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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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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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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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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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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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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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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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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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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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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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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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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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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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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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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要求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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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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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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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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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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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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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有害信息屏蔽、过滤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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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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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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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为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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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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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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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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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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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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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网上内容处置能力证明材料,网约车平台是否具备信息发布、评论跟帖、动员能力的群组功能的情况说明。企业保证不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个人及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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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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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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