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对举报食品等产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
| 事项编码 |
11211303318905969T400083100900001
|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21号主席令)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
| 适用范围 |
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受理机构 |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
|
| 禁止性要求 |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jbts.mx5e.com/off/a/account/logi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龙城区龙城大街168号矿联网大厦-龙城区政务服务大厅(科技大厦后身、太平洋电梯东侧) 1楼市场局12-16窗口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421-3818340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公共安全法人:安全生产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县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五段157号二期标准化厂房,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
| 办理查询 |
http://zwfw.zgcy.gov.cn/webSite/index.do?qhCode=lcq&gb=1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权限划分 |
县本级
|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