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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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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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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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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
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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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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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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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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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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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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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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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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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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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〇
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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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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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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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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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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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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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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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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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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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承运放射性物品单位取得的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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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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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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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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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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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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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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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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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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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辐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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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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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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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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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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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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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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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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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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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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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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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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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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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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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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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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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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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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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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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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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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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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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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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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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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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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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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