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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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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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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
筹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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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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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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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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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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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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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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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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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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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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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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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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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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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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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1.台名应为“**广播电视台”,整合县级广播电视台组建的县级融媒体中心如已按程序通过验收,台名可为“**融媒体中心”。 2.须提供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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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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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链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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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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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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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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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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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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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可行性报告。1.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可行性报告须由设台本级的广电行政部门提出;2.内容要求:(1)须明确新设台的设立主体,明确是否接受广电行政部门管理。(2)其他内容包括设台的理由(含必要性、可行性两部分)、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覆盖范围、传输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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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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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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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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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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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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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1.如申请设立地级台,须提供地级广电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相关文件。 2.如申请设立县级台,须提供县级和地级广电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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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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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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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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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书。1.简述拟设立台的理由。2.要注明拟设立台的名称、呼号、节目套数、节目名称和呼号、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技术参数。(“技术参数”中涉及无线频率频点启用、调整或上星传输的,参数要在主申请书中注明,但具体方案以附件形式体现;采用有线方式传输的无需提供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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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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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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