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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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21MB198772404000724008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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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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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202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还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二十条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定期补助。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民函〔2012〕5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8〕49号)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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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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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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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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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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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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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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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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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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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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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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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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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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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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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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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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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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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zg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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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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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朝阳县燕京街1号 退役军人事务局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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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早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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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898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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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898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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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证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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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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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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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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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zg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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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0421-898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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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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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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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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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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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不支持网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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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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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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