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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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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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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
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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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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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人社部发〔20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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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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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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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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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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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人社部发〔20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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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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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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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人社部发〔20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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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举办单位应在演出前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许可的,应当在演出前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安全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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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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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人社部发〔20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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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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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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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人社部发〔20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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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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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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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人社部发〔20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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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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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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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人社部发〔20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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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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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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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人社部发〔20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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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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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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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人社部发〔20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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