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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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MB0W1835743210131009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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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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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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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申请办理业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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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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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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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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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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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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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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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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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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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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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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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从事
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食
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保持环境整洁,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与卫生间有效隔离;(二)
具有提供餐饮服务所需的冷藏、通风、防蝇、防虫、防鼠、防尘、消毒、洗涤等设备或者设施,以及存放废弃物等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合理划分区域,能有效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
、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不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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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已全部下放至各县(市)区,其中五个县在行政审批局,两个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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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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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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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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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wsdj.lnzwfw.gov.cn/pre_security_token?itemurl=de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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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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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朝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二楼C02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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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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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702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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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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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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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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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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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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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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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咨询电话:0421-702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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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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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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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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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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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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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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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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