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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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MB0W1835743211131004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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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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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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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地址在高新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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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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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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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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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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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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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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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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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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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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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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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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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营业执照中未含有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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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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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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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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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www.lnzwfw.gov.cn/?g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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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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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A01市场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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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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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电话:0411-84792590;窗口: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区高新街1号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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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6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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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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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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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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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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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行政许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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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0421-26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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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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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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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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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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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无需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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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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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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